促销房子赊购摩托 拒还款房地产公司被诉
2016-11-02
某房地产公司为了促销自己的房屋,和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赊购摩托车作为奖品,当房屋销出去后,却拒绝支付摩托车款。近日,该房地产公司被田阳县法院判决支付摩托车销售公司车款31500元。
某房地产公司为了促销房屋,派工作人员陈某某、黄某某出面与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购销合同,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购买摩托车8辆,用于抽奖活动使用。当时房地产公司只交定金4500元,余下货款315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付清。
合同签订后,摩托车销售公司交车时,已按要求将合格的摩托车交给陈某某、黄某某,也给中奖用户开了机动车销售发票。约定付款期限到后,该房地产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车款。2016年7月28日,摩托车销售公司作为原告,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。
双方签订的《购销合同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受法律保护,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房地产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